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易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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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建上易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上易字第42號上訴人 張新玉 訴訟代理人 程漢祥
李進成 律師 張逸婷 律師被上訴人 陳旺朝 訴訟代理人 陳嘉螢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5月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博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書記官駱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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