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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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貳、叁、肆所示之罪,應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壹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3、4所列日期犯傷害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其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