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附民上字第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上字第348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榆蓉 被上訴人即被告 曾戍戎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37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上訴書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由
一、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曾戍戎涉犯偽造文書案件,業已諭知無罪在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452號刑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惟本院仍維持第一審被上訴人曾戍戎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377號),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文廣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房柏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