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全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全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全聲字第8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乙○○
之5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債權人前在台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為假扣押,經該
院於97年8月7日作成97年度裁全字第4981號裁定准許之,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是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即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債務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依法即應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聲請,茲債務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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