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78號

上訴人安齡醫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舞夏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54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元1萬9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又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已由 吳永順 變更為林昌勳,林昌勳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需附繕本)。上訴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書記官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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