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而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刑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定刑聲請切結書),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郭雅美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犯罪日期│102年8月21日│102年8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偵字第2994│署102年度偵字第2994││││2號│2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30│103年度上訴字第930│││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3年6月25日│103年6月25日││├───┼────┼──────────┼──────────┼──────────┤││││││││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3年8月4日│103年6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3739號│第137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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