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2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低收入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6號原告 林文章 被告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代表人 陳朝建 上列當事人間低收入戶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4年7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7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莊金昌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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