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09號原告 余全嬌 訴訟代理人 吳俊彥 被告 劉錦輝
尚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上一人 沈浩鈞 住同上法定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97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7日以106年度補字第73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萬5147元,該裁定於105年5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自收受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故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瑞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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