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0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原告與被告澤普世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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