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306號

原告 涂文蔚

被告 江寶貴

訴訟代理人 呂乙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15時0分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3年8月19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3年9月24日宣示判決,惟嗣查明原告訴之聲明㈡被告應返還附表所示之本票予原告部分,其法律上請求之依據尚欠明瞭,準此,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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