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256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568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張嘉芸

被告 吳明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按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最高收取期數為三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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