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13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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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1398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金大傑

鄧介榮

被告 徐景福徐敬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9,067元,及自民國98年10月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8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於當期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新臺幣300元、連續第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新臺幣400元、連續第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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