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2號原告 關兆宏
呂淑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威行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陸萬肆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一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新臺幣叁仟陸佰叁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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