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抗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37號抗告人 鄒鳳珠 相對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04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非訟事件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18日送達抗告人之住所(另於105年1月6日寄存送達抗告人另一送達地址之轄區派出所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故於105年1月1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3份、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各1份在卷可稽,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政佑
法官孫萍萍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