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8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智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智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智丞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據此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附表所示事實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質之異或同,與各次犯罪時間間隔之久暫,並綜合考量其他附表所示各判決所審酌有關量刑之一切事項、所犯數罪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前揭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1次)有期徒刑4月(5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8年6月6日①109年7月30日11時28分許②109年7月31日至同年8月3日7時許前某時③109年8月1日15時49分許④109年8月2日13時48分許⑤109年8月7日21時58分許⑥109年10月11日15時2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727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92、193、194、195、19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竹北簡字第508號110年度易字第461號判決日期110年4月9日110年12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竹北簡字第508號110年度易字第46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21日111年1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766號(111年度觀執更字第12號,刑期自110.10.22至111.5.2)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59號(刑期自111.5.3至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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