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76號聲請人 林佳賢 代理人(法扶律師) 鄭三川 律師相對人 柳慶桃 關係人 林俊佑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柳慶桃(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林佳賢(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林俊佑(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書狀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聲請人陳述、戶籍謄本、新竹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同意書、 周孫元 診所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足以認定受監護宣告人柳慶桃因顱內出血後腦病變等疾致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能力不能,已達監護宣告之程度,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柳慶桃為監護宣告,又柳慶桃並未有意定監護人,則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司法院意定監護契約管理系統查詢明確,有該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並認選定聲請人林佳賢即相對人柳慶桃之子為監護人、柳慶桃之子關係人林俊佑為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柳慶桃之最佳利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