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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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20號聲請人 陳月琴
吳妙媺 黃淑萍 林正泳 相對人誠晉億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大展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九年十一月三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關於相對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陳月琴新臺幣貳仟玖佰壹拾壹元、聲請人吳妙媺新臺幣貳仟參佰伍拾壹元、聲請人黃淑萍新臺幣貳佰捌拾貳元、聲請人林正泳新臺幣貳仟零玖拾玖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於民國109年11月3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分別給付聲請人陳月琴新臺幣(下同)183,342元、聲請人吳妙媺171,257元、聲請人黃淑萍291,067元、聲請人林正泳352,367元,款項分期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及金額匯入聲請人之薪資帳戶,詎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給付,爰依法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關於積欠薪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調解成立,相對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陳月琴新臺幣(下同)183,342元、聲請人吳妙媺171,257元、聲請人黃淑萍291,067元、聲請人林正泳352,367元,款項分期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及金額匯入聲請人之薪資帳戶之事實,已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又相對人已給付如附表所示
109年11月5日之款項,惟相對人應於109年11月30日分別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相對人僅於109年12月7日、12月11日分別給付聲請人陳月琴22,861元、3,728元,共26,589元;給付聲請人吳妙媺18,753元、3,396元,共22,149元;給付聲請人黃淑萍33,677元、3,041元,共36,718元;給付聲請人林正泳37,765元、3,136元,共40,901元等情,有聲請人之薪資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至24頁),則相對人於109年11月30日未給付聲請人陳月琴、吳妙媺、黃淑萍、林正泳之金額分別為2,911元、2,351元、282元、2,099元,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於109年11月30日給付該期款項,據以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請求強制執行109年12月30日、110年1月30日、110年2月28日、11
0年3月30日部分,因給付期限均尚未屆至,聲請人應待相對人屆期未履行時再為聲請,故聲請人此部分請求應予駁回。
四、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支付。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1條定有明文。次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所明定。聲請人雖經本院駁回部分聲請,惟本院酌量關於聲請人之調解方案內容經全部准許,故仍應由相對人負擔全部聲請費用。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張瑋庭附表:
┌───────┬────┬────┬────┬────┐│姓名│陳月琴│吳妙媺│黃淑萍│林正泳│├───────┼────┼────┼────┼────┤│應給付總金額│183342元│171257元│291067元│352367元│├───────┼────┴────┴────┴────┤││還款日期與金額│├───────┼────┬────┬────┬────┤│109年11月5日│10000元│10000元│10000元│20000元│├───────┼────┼────┼────┼────┤│109年11月30日│29500元│24500元│37000元│43000元│├───────┼────┼────┼────┼────┤│109年12月30日│29500元│24500元│37000元│43000元│├───────┼────┼────┼────┼────┤│110年1月30日│38114元│37419元│69022元│82122元│├───────┼────┼────┼────┼────┤│110年2月28日│38114元│37419元│69022元│82122元│├───────┼────┼────┼────┼────┤│110年3月30日│38114元│37419元│69023元│821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