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司小調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司小調字第179號

聲請人 顧庭嘉

相對人 陳坤銘 (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3,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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