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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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753號

上訴人

即原告約有防衛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春蓮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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