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753號
上訴人
即原告約有防衛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約 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春蓮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