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7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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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7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明道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尤金義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本件係聲請人向債務人尤金義請求給付分割土地之費用新臺幣6,051元,然所附證明文件土地分割費用各別明細表,僅能釋明各權利人應分擔之費用,尚難確認與債務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故請釋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則請求利率及起息日為何。
四、請提出債務人尤金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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