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4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4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施重吉 即龍昇利國際企業社相對人即債務人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法定代理人 張朝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柒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