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23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提供擔保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在案(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執全字第295號)。聲請人為取回提存擔保金而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然因招領逾期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二、惟依民法第97條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始得聲請公示送達,以公示送達為意思之通知。
三、經查,聲請人就相對人之戶籍所在地即彰化縣○○鄉○○路○段○○○號寄發上開存證信函,郵局係以招領逾期退回,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及載有「招領逾期」之信封各1件在卷可稽。而「招領逾期」僅能證明相對人未按期領取前揭郵件,並無法證明相對人並未居住於該址而有住居所不明之情事,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既未釋明相對人有住居所不明之情事,核與公示送達之要件不合,聲請人之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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