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20號上訴人 陳俊宏
張念平 林文麽 被上訴人 吳佳芬
陳居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5,952元,應徵裁判費1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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