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3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曾偉嘉上列具保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偉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曾偉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於民國108年4月12日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7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於108年12月27日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考,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而案經確定送交執行後,被告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復經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函、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及被告之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稽。此外,被告現未因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乙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可參。從而,堪認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筱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思辰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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