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43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3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志群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1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志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志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許文章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