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訴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347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蘇文奕律師
陳郁芬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戊○○選任辯護人蘇文奕律師
陳郁芬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己○○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己○○被告丁○○
之4選任辯護人蘇文奕律師
陳郁芬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勝雄法官宋明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