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刑智上易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3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對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97年7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7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7年8月22日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099號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第36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汪漢卿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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