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行專訴字第33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行專訴字第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33號原告崧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雲平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訴訟代理人丙○○(專利代理人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乙○○(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美利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子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美利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美利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88年11月30日以「逆滲透純水機專用過濾器接頭結構」向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70536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按係83年
1月21日公布施行)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7年2月18日以(97)智專三(三)05018字第0972009037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王俊雄法官林欣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周其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