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32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32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32694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本票附表:95年度票字第3269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年利率│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計算至清償日止)│(百分比)│││├──┼────────────┼─────────┼───────────┼───────────┼───────┼────────┼──┤│001│93年2月23日│200,000元│未載│95年4月10日│十六點八八│無│││││其中177,178元││││││├──┼────────────┼─────────┼───────────┼───────────┼───────┼────────┼──┤│002│93年2月23日│990,000元│未載│95年4月10日│七點五│無│││││其中870,068元││││││└──┴────────────┴─────────┴───────────┴───────────┴───────┴────────┴──┘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簡易庭法官林慧貞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01條第2項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S2;★債權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S2;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S2;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S2;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S2;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S1;
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慧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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