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46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詩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詩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高詩媛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全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瑋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7.02.09│107.05.17│││││││├────────┼──────────┼──────────┼──────────┤││││││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新北地檢│││年度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592│107年度毒偵字第4191││││號│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原簡字第155號│107年度原簡字第28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7月30日│107年12月17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原簡字第155號│107年度原簡字第288號│││判決││││││├────┼──────────┼──────────┼──────────┤││判決│107年08月25日│108年05月03日││││確定日期││││├───┴────┼──────────┼──────────┼──────────┤││新北地檢│新北地檢│││備註│107年度歸緝字第331│108年度執字第8253號││││號(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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