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81號上訴人 李德隆 被上訴人 宋鑑盛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複代理人 劉明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萬6,0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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