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95號原告 黃麗宇 被告 邱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24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
法官黃瑞成法官蔡宗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