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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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定累犯之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妨害風化案件(99年度審簡字第1181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99年度執聲字第2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前因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3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已執行完畢,刑滿後於民國98年8月初又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118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然被告再犯罪情形與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要件相符,是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聲請裁定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96年間因犯妨害風化案件(下稱前案),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3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而被告於98年10月9日入監執行,迄於98年11月10日因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供參。而本院99年度審簡字第1181號對被告所為之判決(下稱後案),其犯罪時間係在前案之刑之執行完畢「前」即98年8月初所為,揆諸前開說明,被告之後案犯行應無累犯規定之適用。是聲請人聲請裁定更定其刑,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文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