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4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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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9446號債權人 蔡玲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曾秋菊 (即被繼承人 蔡精明 之繼承人)、 蔡智仁 (即被繼承人蔡精明之繼承人)、 蔡美露 (即被繼承人蔡精明之繼承人)、 蔡秀玲 (即被繼承人蔡精明之繼承人)、蔡智勇(即被繼承人蔡精明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