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彥勛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彥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黃彥勛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7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
6年1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0371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4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榮龍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