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8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彥憑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蕭利峰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8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彥憑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蕭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