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九號
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肆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張靜琪法官許旭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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