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丁○○、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上所載被告乙○○、丁○○、丙○○之住址,經本院送達結果,被告乙○○、丙○○為寄存於派出所,被告丁○○為遷移不明,原告應查報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俾便送達,依法定期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瑞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