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82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洪子家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易字第82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洪子家於上訴期間內提出刑事抗告狀(經確認被告真意為聲明上訴),惟該狀內容僅陳明:對該判決不服,理由於10日內補呈等語,並未敘明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而上訴人因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該裁定乃於112年11月13日囑託該監所長官送達上訴人,由上訴人於同日親自收受等情,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各1紙在卷可稽。上訴人於前揭裁定送達生效後,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並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可參,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李松諺法官楊孟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李季鴻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