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38號原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法定代理人 劉印宮 訴訟代理人 邱鈺翔 被告 歐陽家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陳莉妮法官李松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孟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