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9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偉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偉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偉政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亦有明文。再,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然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黃偉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6、7所示之罪其宣告刑不得易科罰金,其餘之宣告刑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案係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憑,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本院審核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6年10月26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20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該日以前,且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是檢察官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聲請為正當。又,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0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依上說明,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之刑為基礎,並受前定應執行刑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7、8所示以外之罪雖均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俊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效力發生於本院收受抗告書狀時,非以提出書狀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12日│106年9月13日│106年3月15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2553號│偵字第22553號│偵字第2217號、第│││││9714號、第9912號│├────┼────────┼────────┼────────┤│最後事實│桃園地院106年度│桃園地院106年度│桃園地院106年度││審法院及│易字第1283號│易字第1283號│審易字第1897號││判決案號││││├────┼────────┼────────┼────────┤│判決日期│106年10月12日│106年10月12日│106年10月25日│├────┼────────┼────────┼────────┤│確定日期│106年10月26日│106年10月26日│106年11月20日│├────┼────────┼────────┼────────┤│是否為得│否│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執行案號│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4274號│執字第14275號│執字第1215號│├────┼────────┴────────┴────────┤│備註│編號1至20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0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15日│106年1月21日│106年5月22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217號、第│偵字第2217號、第│偵字第14056號│││9714號、第9912號│9714號、第9912號││├────┼────────┼────────┼────────┤│最後事實│桃園地院106年度│桃園地院105年度│桃園地院106年度││審法院及│審易字第1897號│審易字第1897號│審易字第2228號││判決案號││││├────┼────────┼────────┼────────┤│判決日期│106年10月25日│106年10月25日│106年10月25日│├────┼────────┼────────┼────────┤│確定日期│106年11月20日│106年11月20日│106年11月20日│├────┼────────┼────────┼────────┤│是否為得│是│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執行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桃園地檢107年度│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15號│執字第1215號│執字第1213號│├────┼────────┴────────┴────────┤│備註│編號1至20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0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22日│105年12月31日│106年1月3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4056號│偵緝字第1263號│偵緝字第1263號│├────┼────────┼────────┼────────┤│最後事實│桃園地院106年度│桃園地院106年度│桃園地院106年度││審法院及│審易字第2228號│審易字第3072號│審易字第3072號││判決案號││││├────┼────────┼────────┼────────┤│判決日期│106年10月25日│107年1月24日│107年1月24日│├────┼────────┼────────┼────────┤│確定日期│106年11月20日│107年3月12日│107年3月12日│├────┼────────┼────────┼────────┤│是否為得│否│否│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執行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桃園地檢107年度│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12號│執字第5036號│執字第5037號│├────┼────────┴────────┴────────┤│備註│編號1至20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0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7日│106年8月24日│106年5月20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3068號、│偵字第13068號、│偵字第15259號、│││第22790號│第22790號│第26705號│├────┼────────┼────────┼────────┤│最後事實│桃園地院106年度│桃園地院106年度│桃園地院106年度││審法院及│審易字第3245號│審易字第3245號│審易字第3312號││判決案號││││├────┼────────┼────────┼────────┤│判決日期│107年1月31日│107年1月31日│107年2月22日│├────┼────────┼────────┼────────┤│確定日期│107年3月12日│107年3月12日│107年3月19日│├────┼────────┼────────┼────────┤│是否為得│是│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執行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955號│執字第4955號│執字第5464號│├────┼────────┴────────┴────────┤│備註│編號1至20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0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編號│13│14│15│├────┼────────┼────────┼────────┤│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10日│106年9月8日│106年9月12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5259號、│毒偵字第5777號、│毒偵字第5777號、│││第26705號│第5916號、第5781│第5916號、第5781││││號│號│├────┼────────┼────────┼────────┤│最後事實│桃園地院106年度│桃園地院106年度│桃園地院106年度││審法院及│審易字第3312號│審易字第3312號│審易字第3312號││判決案號││││├────┼────────┼────────┼────────┤│判決日期│107年2月22日│107年2月22日│107年2月22日│├────┼────────┼────────┼────────┤│確定日期│107年3月19日│106年3月19日│107年3月19日│├────┼────────┼────────┼────────┤│是否為得│是│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執行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桃園地檢107年度│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464號│執字第5464號│執字第5464號│├────┼────────┴────────┴────────┤│備註│編號1至20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0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22日│106年7月30日│106年8月6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5777號、│偵字第24465號、│偵字第24465號、│││第5916號、第5781│第25258號、第25│第25258號、第25│││號│259號│259號│├────┼────────┼────────┼────────┤│最後事實│桃園地院106年度│桃園地院107年度│桃園地院107年度││審法院及│審易字第3312號│審易字第42號│審易字第42號││判決案號││││├────┼────────┼────────┼────────┤│判決日期│107年2月22日│107年3月21日│107年3月21日│├────┼────────┼────────┼────────┤│確定日期│107年3月19日│107年4月23日│107年4月23日│├────┼────────┼────────┼────────┤│是否為得│是│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執行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桃園地檢107年度│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464號│執字第6917號│執字第6917號│├────┼────────┴────────┴────────┤│備註│編號1至20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0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30日│106年9月9日│106年9月7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7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4465號、│偵字第29511號│偵字第14310號│││第25258號、第25│││││259號│││├────┼────────┼────────┼────────┤│最後事實│桃園地院107年度│桃園地院107年度│桃園地院107年度││審法院及│審易字第42號│審易字第48號│桃簡字第1634號││判決案號││││├────┼────────┼────────┼────────┤│判決日期│107年3月21日│107年3月21日│107年8月20日│├────┼────────┼────────┼────────┤│確定日期│107年4月23日│107年4月23日│107年9月17日│├────┼────────┼────────┼────────┤│是否為得│是│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執行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桃園地檢107年度│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917號│執字第6862號│執字第14501號│├────┼────────┴────────┼────────┤│備註│編號1至20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0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