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650號上訴人超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澄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4650號給付報酬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陸拾捌萬零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邱美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