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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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8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複代理人 楊珮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彭麗紅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 訴 字第 1080 號裁定(99.08.09)[撤回]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 板簡調 字第 17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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