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8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複代理人 楊珮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書記官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