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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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附民字第175號和解筆錄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交附民字第175號就本院99年交易字第272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刑二十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廖怡貞書記官林惠齡通譯李嵐馨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拾萬元,及自99年6月30日起按月於每月30日給付新臺幣壹萬元(民國100年2月份應於28日給付);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二十庭
書記官林惠齡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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