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6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2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壹片沒收。
理由
一、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
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98年度偵字第11179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99年6月22日期滿,惟該案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1片,爰依法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11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99年6月22日期滿,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等各1件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1片,確屬供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爰依前揭條文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金和國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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