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841號原告百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萬33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中華民國99.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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