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柏鑫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 陳世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送達債務人戶籍地之書面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請釋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會員合約書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