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71號上訴人 陳永定
即陳永定建築師事務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修信 等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71號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498,0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8,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依提具上訴理由等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