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46號再審原告 施玉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0年度簡上字第18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民事訴訟法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153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志宏
法官趙彥強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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