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刑補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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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刑補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刑補字第1號聲請人 吳穎川 代理人 陳佳瑤 律師
李育敏 律師 林盛煌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刑事補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所為之補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補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案號「101年度刑補字第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1年度刑補字第1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案號「101年度刑補字第
4號」之記載,為「101年度刑補字第1號」之誤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